安徽深宁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深宁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寅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执8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深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范宇环。
被执行人: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丁家佳。
申请执行人安徽深宁科技有限公司与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合仲字第02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江***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位于江苏省高邮市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江苏省高邮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安徽深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9)合仲字第0293号裁决书,由江苏省高邮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高邮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晓波
审判员  姚 江
审判员  阮 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