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303号
申请人:北京京投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2260(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AAQY37。
法定代表人:宣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林,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亚飞,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深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经开区工投、兴庐科技园2号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UA3CX6。
法定代表人:范宇环,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京投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深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0年4月20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深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京投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