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5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轩远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裕兴路7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MA2RQ6ECO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张北行政村安居小区1号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J61F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轩远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10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限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已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经实地走访房管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部分案款并已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向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