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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5567号之三 原告: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宋集村委会X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54471174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张北行政村安居小区1号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J61F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