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556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宋集村委会X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54471174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张北行政村安居小区1号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J61F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皖1221民初5567号民事裁定,冻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包括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存款167777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后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皖1221民初5567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为20×××21)的冻结,其他保全措施不变。2021年10月28日,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包括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存款1677778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