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5567号之二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张北行政村安居小区1号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J61F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宋集村委会x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21054471174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存款或其他财产价值相当的财产1677778元。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财产保全担保。本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冻结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为20×××21,现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该账户是为了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而专门设立,不作其他用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账户不得被查封、冻结为由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为20×××21)的冻结,其他保全措施不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