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5567号
申请人: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宋集村委会x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54471174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张北行政村安居小区1号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J61F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存款或其他财产价值相当的财产1677778元。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包括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存款167777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