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16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张北行政村安居小区1号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J61F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宋集村委会x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5447117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55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作为本案一审被告,住所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约定了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未明确具体的法院,属于约定不明。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由当事人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首部写明“乙方”为临泉县奥达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临泉县,上述条款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本案应由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李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