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1966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张北行政村安居小区1号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J61F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省康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邢塘街道办国土局院内三期厂房6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U4C8F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公司员工。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康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