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1330民初1089-1号
申请人安徽庆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庆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北支行账户31×××61,冻结限额为3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北支行账户31×××61,冻结限额为3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永林
人民陪审员 李 密
人民陪审员 李 超
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