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1330民初1090-3号
原告安徽庆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与另一刑事案件有关联。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在审理中,故该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赵永林
人民陪审员 李 密
人民陪审员 李 超
法官助理王金玉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