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1330民初1090-4号
原告安徽庆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庆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永林
人民陪审员 李 密
人民陪审员 李 超
法官助理王金玉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