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1330民初1090-2号
申请人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庆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南阳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和2019年6月18日分别作出(2019)豫1330民初1090号和(2019)豫1330民初1090-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北支行账户31×××61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200000元。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向其另一账户打满200000元,本院已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北支行账户31×××6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永林
法官助理王金玉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