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30财保85号
申请人: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郊乡河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69057035XN。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庆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B座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HK1J4Q。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红油市。身份证号码51072119********。
申请人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庆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庆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额度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安徽庆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