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佳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8民初6368号
原告:北京棋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5号楼2层15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静,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佳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4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许春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向阳,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7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许春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建禄,男,1970年3月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于志会,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颖,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棋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棋森建设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佳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鸿建筑公司)、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鸿开发公司)、于志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棋森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0320001)无效;2.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工程预付款2140000元,并承担付款之日至今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2日,被告于志会以被告佳鸿建筑公司投标原告发包的密云潮河体育休闲公园建设一期工程钢结构工程。中标后,被告于志会以被告佳鸿开发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两次向被告佳鸿开发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2140000元。后原告发现被告佳鸿开发公司并非原招标公司,因认识错误与被告佳鸿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于志会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在于:基于原告主张,原告系因认识错误签订合同,进而错付工程预付款,并无合同基础,本案应根据一般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涉案工程为密云潮河体育休闲公园建设一期工程,该工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综合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于志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成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相 颖
书 记 员 郭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