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欣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微点至信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欣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财保68号
申请人:北京微点至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恩济西园产业园**楼**21-6。
法定代表人:张一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阳,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巧俐,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欣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金泓园**301
法定代表人:李荣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微点至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欣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15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北京微点至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PP2143010090000000××××。2021年1月25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微点至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欣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15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2978元,由申请人北京微点至信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军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钰
代理书记员  李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