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4执13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湖南欣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6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欣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欣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欣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欣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9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欣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得收入769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欣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