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辖终1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欣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金泓园A-4栋30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上诉人湖南欣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6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上诉人实际办公、生产地均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为用人单位,其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麓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訸
审判员***
审判员向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