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5651号
原告:酒泉宏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水磨沟村五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4558142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金塔县。(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酒泉宏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2日立案。2022年9月14日,原告中酒泉宏源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酒泉宏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酒泉宏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