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2476号
原告:酒泉宏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水磨沟村五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45581429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身份证号XXX。(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酒泉宏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酒泉宏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酒泉宏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