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璞石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12636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龙,宁夏明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建小区****。
法定代表人:哈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丽,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国际贸易中心******v>
法定代表人:韩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伽,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高晓青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媛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