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民初15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荆门市奕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月亮湖北路西(果园新城三期)27幢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李芝茂,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远。
荆门市奕达新能源有限公司诉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鄂0804民初15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0000元,期限1年。申请人荆门市奕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申请解除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门市奕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云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格玙
书记员何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