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

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明协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91民初422号
原告: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勇,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明协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天门大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董事长。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32号。
负责人:邓建军。
原告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明协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现原告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