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

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2民特40号 申请人:**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申请人**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集团)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电建集团称,请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因公司业务减少,所需员工相应减少,公司介绍员工到同行公司工作,60多名员工签署了放弃补偿的证明,但劳动仲裁委未采信该证明,违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2.劳动仲裁裁决书告知不服裁决在15日内向赤壁人民法院起诉,该内容错误应予撤销,应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申请人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决公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年5月3日,**电建集团与**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段应为2018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电建集团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电建集团应按照**在其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支付经济补偿,**离职前月均工资为2951.25元,即**电建集团应向**支付2951.25×2=5902.5元。2020年5月7日,**出具证明,内容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结束,合同期内的工资已全部结清,**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赔偿、补偿等费用。2020年5月20日,**向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电建集团支付职工体检费用263.5元、年休假补偿金386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472元。2021年4月30日,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仲裁庭审理此案。2022年10月17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赤劳人仲裁字〔2020〕第239-1号裁决:一、**与**电建集团于2020年5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二、由**电建集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902.5元整;三、驳回**的其他申诉请求。**电建集团认为该劳动仲裁裁决具有应当撤销的情形,故向本院申请撤销。 另查明,2020年湖北省赤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所涉劳动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2.劳动者出具的放弃经济补偿证明是否应予采信;3.本案所涉劳动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 关于终局裁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但该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未超过湖北省赤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对该仲裁裁决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用人单位**电建集团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上述规定应由本院受理。 关于放弃经济补偿证明的采信问题,本案审查过程中,**电建集团主张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裁决书中对其提交的劳动者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的证明未予采信。根据**电建集团陈述,其为劳动者介绍新的工作单位,劳动者自愿出具放弃经济补偿金的证明。但**电建集团在仲裁及诉讼中均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为劳动者介绍了新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同时劳动者对该事实亦不予认可,故劳动者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并未达成,该证明约定的内容显失公平。劳动者在出具放弃经济补偿金的证明后,于当月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表示劳动者希望通过该救济途径,对其放弃经济补偿的意思表示予以撤销。故对于劳动者出具的放弃经济补偿金证明,不能作为免除**电建集团法定义务的证据。 关于所涉劳动仲裁裁决书是否存在应予撤销情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电建集团在庭审过程中主张,所涉劳动仲裁裁决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一)项及第(五)项。经审查,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作出仲裁裁决,符合本案劳动争议相关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电建集团认为劳动者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赔偿、补偿等费用的证明,但**电建集团在仲裁过程中已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该证据。如前所述,该证明不应作为免除**电建集团法定义务的证据,虽仲裁裁决未陈述不予采信该证明的理由,但裁决结果无误。**电建集团亦未提交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所涉劳动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故对其申请撤销案涉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电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电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沈 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灿 书 记 员 黄 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九条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