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281民初570号
原告: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CCRTP1L。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9日出生,住赤壁市。
原告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