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03执417-1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辛张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59年10月27日出生,住许昌县。
本院在执行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