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02执2659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辛张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时献军,男,1966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许昌市。
本院在执行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与时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0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时献军存款87336.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