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民申2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许昌市瑞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天宝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许之以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辛张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许昌市瑞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许昌市瑞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