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民终291号
上诉人许昌市瑞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2021年4月8日上诉人许昌市瑞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许昌市瑞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许昌市瑞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84元,减半收取7542元,由原审原告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51元,减半收取3326元,由上诉人许昌市瑞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晓勇
审判员 郭林山
审判员 陈 晖
法官助理白兰馨
书记员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