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10民再116号
再审申请人许昌市瑞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豫10民申258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瑞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菅运生律师、王翔宇(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长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多年的业务合作和经济往来关系,且双方现在仍在继续营业,被申请人知道申请人的营业场所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一致,仍然向法院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和申请人不用的手机号码,且在一审开庭前二个月被申请人还对申请人进行了录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营业地址和联系方式是明知的,但没有提供,一审法院在传票被退回的情况下,并没有核实原因,一审送达程序不当。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所欠货款数额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秦建忠
审判员 袁 野
审判员 马 龙
法官助理冉红友
书记员田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