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02执1889号
本院在执行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与许昌市瑞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瑞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157675.4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司忠信
书记员 罗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