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8执2230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北区辛张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书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6月24日生,住息县。
被执行人:息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信阳市息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胡新,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息县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现双方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下欠申请人货款349987元,经申请人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息县市政工程公司协商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的工程款到达息县市政工程公司账户后,由息县市政工程公司第一时间将349987元汇入息县人民法院账户,然后由申请人领取。二、申请人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在该款到达息县法院账户后,按照三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的约定,为被执行人**开具相应的发票。三、该协议有效期九个月,九个月后如欠款不到位继续执行**及息县市政工程公司。
四、诉讼费3275元由**承担。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如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528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懿辉
审判员  易浩楠
审判员  陈宗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