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2203号
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瞬泰广场6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许舒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乐,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张菀,总经理。
裁定理由: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庄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