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9848号
原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张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工业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管印贵,董事长兼总经理。
裁定理由:原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7元,由原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淼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代 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