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雅安云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03民初406号之二
原告:雅安云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大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菀。
原告雅安云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雅安云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云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云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47元、减半收取10274元,由原告雅安云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芬
审 判 员 李为民
审 判 员 杨文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欣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