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7853号
原告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52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媛媛
人民陪审员 顾建平
人民陪审员 鞠锦启
法官 助理 王同武
书 记 员 黄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