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8民初322号
原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100元,减半收取76,550元,由原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丽
审判员 唐晓葵
审判员 盖世非
书记员 李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