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3执保85号之三
申请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新港大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银滩银桥街5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2022)辽0803民初1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3×××91账号的存款在2226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3×××91账号的存款222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