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5524号
原告:东莞市超音速智能切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24号现代企业加速器5号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NT0T5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新港大街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65420138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超音速智能切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称其与被告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超音速智能切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893.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