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2民初18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新港大街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皖0122民初184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营口市老边区二道镇二道沟村营边国用(2012)002号土地。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现已达成调解协议,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该项的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营口市老边区二道镇二道沟村营边国用(2012)002号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