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水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峨山县龙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海绵水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6民初791号
原告:峨山县龙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双江街道江滨花园F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067148747G。
法定代表人:龙常林,男,1972年3月9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
被告:***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十字东南角第五国际中心第1幢1单元14层1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5566938P。
法定代表人:王栋。
被告:峨山县北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双江街道桂峰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MA6P306W7B。
法定代表人:吕明亮,男,1987年5月17日生,汉族,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峨山县龙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公司”)与被告***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绵公司”)、峨山县北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
原告龙发公司诉称,龙发公司与海绵公司签订了《云南峨山县临江路雨污水分流及人行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后海绵公司在峨山县成立北斗公司作为自己的分公司,分管峨山县临江路雨污水分流及人行道改造的工程。龙发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工程后在2020年11月14日与海绵公司进行了结算,结算总金额为3241214.72元,海绵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541214.72元,尚欠龙发公司工程款700000元。龙发公司多次找海绵公司催要,但海绵公司拒不支付,致使龙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故龙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海绵公司、北斗公司立即支付拖欠龙发公司的工程款700000元;2.判令被告海绵公司、北斗公司支付龙发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704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20年11月14日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止,实际要求支付到工程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海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与龙发公司签订案涉合同时,双方已在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解决事宜在案涉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已排除人民法院对本案争议的管辖权。综上,请求驳回龙发公司的起诉。
被告北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龙发公司起诉所依据的案涉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解决事宜在案涉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已排除人民法院对本案争议的管辖权。综上,请求驳回龙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龙发公司与被告海绵公司签订的《云南峨山县临江路雨污水分流及人行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条款属于龙发公司、海绵公司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海绵公司、北斗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峨山县龙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