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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海绵水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827执保105号
申请保全人:鱼台县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海绵水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7民初6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查询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询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即日生效。
审判员窦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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