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827民初225号
原告:黟县**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黟县西递镇桃源人家旅游度假村内自有房。
经营者:**,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十字东南角第五国际中心第一幢1**14层114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黟县**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黟县**建材销售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黟县**建材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济宁市鱼台棠邑公园”项目工程的保修金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本息共计337161.54元(以336220.1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9日以lpr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黟县**建材销售中心、***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仿古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济宁市鱼台棠邑公园项目仿古建筑,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95%,剩余5%作为保修金于工程验收合格后两年内付清,不计利息,2020年10月18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2021年,因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在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双方的工程总价款为6724402.45元,保修金为工程款的5%,即为336220.12元。现工程验收合格已满2年,被告拒不返还保修金,故原告诉至法院。
***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项目建设单位资金尚欠我司工程款7000余万元,原告在本案诉讼之前没有向我方主张保修金,不存在拒不支付的情形。2、原告的诉讼不具有正当性,浪费司法资源,给被告造成诉累。本案之前,本院仍有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所涉项目与本案一致,案由也属于建设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黟县**建材销售中心(乙方)与***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仿古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济宁市鱼台棠邑公园项目仿古建筑。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95%,剩余5%作为保修金于工程验收合格后两年内付清,不计利息。涉案合同保修金为336220.12元。2020年10月18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
上述事实,由《仿古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7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8民终131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生效裁判文书已认定涉案合同保修金为336220.12元,2020年10月18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保修金于工程验收合格后两年内付清,不计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济宁市鱼台棠邑公园项目工程的保修金336220.12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可自二年保修期满即2022年10月19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黟县**建材销售中心工程保修金336220.12元及利息(以336220.1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9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699元,由被告***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