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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人格权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执保120号 申请保全人:***,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 申请保全人:***,女,194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 申请保全人:***,女,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 被保全人:***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未央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1481民初4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4,51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渑池县支行账号2034********存款71451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23年2月24日至2024年2月24日止。 二、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开发区支行账号1607********存款19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23年2月24日至2024年2月24日止。 三、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文支行账号9070********存款44233.6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23年2月24日至2024年2月24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