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5民初909号
原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荥阳市信和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荥阳市信和环境治理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