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首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首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908号

原告:安徽首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老城十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MU3YT6Q。

法定代表人:张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丹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1003004322U。

被告: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中澳花园11幢105-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T9W8715。

原告安徽首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安徽首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首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首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安徽首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庆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祥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