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3221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嘉路北。
法定代表人:唐延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保华,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友礼,四川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质建设集团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桑坪路39号附97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质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322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款为人民币3302920.0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人民币35429.00元,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关联案件(2020)川3221执保1号案件扣划被执行人华质建设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500000.00元,被执行人主动支付案款183211.97元至本院指定账户。该案执行标的款共计3683211.97元(其中:工程款本金32650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292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相关利息380291.97元)已全部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35429.00元。
执行中,大邑县法院(2021)川0129民初224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1)川0129执保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冻结申请执行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应收案款270000.00元;汶川县人民法院(2021)川3221民初2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川3221执保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冻结申请执行人在该案的应收案款1400000.00元,两笔款项本院已作提存。该案剩余案款2013211.97元于2021年12月1日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至此,(2021)川3221执266号案件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