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北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华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7民初177号
原告:成都北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2单元12层21209号。
法定代表人:谭成芬,职务:经理。
被告:华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园K区7栋。
法定代表人:李红玉,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北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华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与成都北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成都北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住所地在金牛区,故管辖法院应当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属于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一般承揽定制合同,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有表述“施工”等内容,但实际内容为材料采购及安装的承揽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6.1条约定,可以证明原告的合同义务为“设备采购及设备安装、调试”直到达到被告要求的参数为准。案涉合同仅仅是材料采购及安装,安装作为售后服务内容,不属于建设施工,更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甲乙双方都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华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华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曾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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