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3173号
申请人:***,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华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桑坪路39号附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85511U。
法定代表人:李红玉,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华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华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6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世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袁 林
书 记 员 熊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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