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华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民终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桑坪路39号附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85511U。
法定代表人:李红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2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1月24日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后,于2021年12月28日交纳上诉费,未按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其超期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49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曹天全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郑健雄